唐代藥王孫思邈<大醫精誠>中要求「凡大醫治病,必當安神定志,無欲無求,先發大慈惻隱之心,誓願普救含靈之苦。」現代醫界普遍期待醫師對病人及家屬都能「視病猶親」,以同理心維護病人健康為首要任務。但是生老病死乃人生必經過程,當病程已經走到末期時,醫師更應以慈悲心,維護病人善終權益,提供安詳往生的機會。我國於1990年引進「安寧緩和醫療」的實務,開始以現代醫療的努力,維護病人善終。 為了使安寧緩和醫療的推動更順暢,2000年制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復於2016年訂定<病人自主權利法>。這兩個法律賦予國民可以預先簽署相關的「意願書」或「醫療決定」,決定當面臨疾病無法治癒時,對醫療處置,有選擇接受或拒絕的權利。醫師尊重病人的選擇,提供安寧緩和醫療的照顧,並且在病人接近疾病的不可逆狀況時,可以「不予」或「撤除」某些只有延長痛苦,沒有治癒功效的「維生醫療」措施,或「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等醫療措施。
根據<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病人可以預立或簽署「意願書」,家屬也可代病人簽署「同意書」,要求在疾病末期時,醫師可以不予「心肺復甦術」等急救措施,如果病人已被插管急救無效,醫師可以撤除該無效的「維生醫療」,即可以拔管,縮短病人的痛苦時間。如果病人自己沒有預立「意願書」,臨終時沒有家屬,主治醫師可經安寧照會,為病人最大利益的考量,不予插管或撤除呼吸器等無效的「維生醫療」。
<病人自主權利法>在2016年1月公告,將於2019年1月生效。衛生福利部與相關安寧緩和醫療團隊及專科醫學會,正進行施行細則的訂定及宣導。根據此法,病人可以透過與家屬及醫療團隊的「醫療照護諮商」(Advance care planning, ACP),「預立醫療決定」(Advance directive, AD)。
此AD可以載明當病人陷入:「一、末期病人,二、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三、永久植物人狀態,四、極重度失智,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病人疾病狀況或痛苦難以忍受、疾病無法治癒且依當時醫療水準無其他合適解決方法之情形」時,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一、維持生命治療:指心肺復甦術、機械式維生系統、血液製品、為特定疾病而設之專門治療、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任何有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必要醫療措施(但無法挽回病人的狀況)。二、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指透過導管或其他侵入性措施餵養食物與水分。」之部分或全部。
病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醫療委任代理人或與病人有特別密切關係之人(以下統稱關係人),不得妨礙醫療機構或醫師依病人就醫療選項決定之作為。醫療機構或醫師依本條規定(遵照病人的AD)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一部,不負刑事與行政責任;因此所生之損害,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且違反病人預立醫療決定者外,不負賠償責任。
期待透過這兩個法條的規範,醫療人員能夠遵照安寧緩和醫療的精神,以慈悲心,協助病人善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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