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最近金檢查獲一家外銀在台辦事處涉違規做業務,這家外銀也迅速離開台灣,外銀在台據點因違規後「被撤離」,此為國內開放外銀來台後相當罕見的案例,金管會上個月特別發函給所有外銀在台辦事處,下達三項指令,嚴禁再犯。
依金管會規定,外銀在台辦事處不能經營業務,消息來源透露,2009年就來台設辦事處的美商華美銀行(East WestBank),遭人檢舉幫台灣人在美國總行開戶,金管會派人前往金檢,逮到違規證據。
據了解,檢查人員從辦事處電腦裡電子郵件,發現辦事處涉及幫總行對台灣客戶做開戶必要的KYC(認識客戶)、親簽文件等作業。
案發後,華美也撤掉在台辦事處,時間巧合,被視為是因違規「被撤離」;不過,也有訊息指出,華美自己也想走人,因辦事處多年未升格,僅能蒐集商情,而蒐集資料總行也可以做。
外銀在台辦事處因違規「被撤離」的案件,相當少見,資深官員說,記憶中沒聽過。
金管會對於此案相當重視,也在9月9日發文給所有外銀在台辦事處,重申辦事處只能辦理商情蒐集及業務聯絡,不得協助總行或聯行辦理見證簽署開戶相關文件,及回傳文件等跨境金融服務。
金管會並要求切實遵守相關規定,包括第一,國內銀行若協助在台灣未設點的外國金融機構,介紹我國境內客戶未出境就完成海外帳戶開設及相關金融服務者,將涉及違反銀行法規定。
另依外銀分行及辦事處辦法規定,外銀在台辦事處以辦理商情蒐集及業務聯絡為限。
第二,金管會在2010年8月24日發布規定,要求外銀辦事處不得以提供營業場所、舉辦研討會、商務訪問、代為確認客戶身分等方式,供其總行、或其他未經主管機關核准的外國機構,在我國境內招攬我國客戶開立海外存款帳戶或吸收資金。
因此,外銀辦事處不得有接受總行指示,受理客戶到辦事處簽署相關開戶文件,由辦事處人員予以驗證的行為。
第三,為避免辦事處人員涉及違法,請各外銀強化法遵教育訓練及內控制度,不得辦理或協助辦理未經核准的業務,並將相關法令規章確實傳達總行,以落實法令遵循。
依金管會6月底資料,外銀(含陸銀)在台辦事處有14家,金管會9月初發文給所有外銀辦事處,名單只剩13家,已沒有華美在台辦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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