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保管銀行不能分拆參與「大同條款」臨時股東會50%持股門檻的揪團,引發市場派與公司派角力,金管會與經濟部目前態度尊重保管銀行意見,仍以不能分拆為原則,但也會多聽各界意見。
立法院7月三讀通過的公司法修正案,增訂第173條之1,股東持股三個月且達50%,就可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不用再看公司派的臉色,被視為「大同條款」。
金管會、經濟部10月初邀集股務協會、保銀、集保等單位研商後達共識,因實務上困難,外資保管銀行無法分拆參加50%的揪團。訊息傳出後,引發各界爭論,市場派、公司派等不同主張者,再度箭拔弩張,透過各種管道向官方反映。
主張可以分拆參與召集者認為,多年前公司法第181條修訂後,開放外資保管銀行可以分割投票,分割投票都可以,為何分拆參與召集就做不到,如果不能分拆,因整合不易,外資參加揪團難度相對高,無助落實股東行動主義。
而且外資持股市值比重近40%,保險業因保險法已無法參與跟董監改選有關的召集了,現在外資保銀如果也不能分拆參與召集,「大同條款」將形同虛設。
但贊成不能分拆參與者認為,保銀在實務運作上的確有困難,目前股東會或臨時股東會召開,停止過戶日後,外資股票多少可以很清楚,但「大同條款」規定要持股繼續達三個月,中間若有進出股票,確實不易認定。
以「某某保管銀行」帳戶為例,背後外資若是外資券商,券商後面又有甲、乙、丙等外資股東,透過這家外資券商下單,外資券商會知道甲、乙、丙持股狀況,但保銀並不清楚,在多層架構下,要如何認定外資股東是否符合持股三個月條件,實務上的確會很麻煩。
況且,只是規定不能分拆,並未禁止外資參與召集,如果外資保銀能整合出一個意見,或背後是單一外資法人者,不會有分不分拆的問題,還是一樣可以參與大同條款的召集。
金管會與經濟部上周陸續接獲各方意見,據了解,目前兩個部會仍傾向維持10月初的共識,但會多聽聽外界意見。
學者:從法制技術面解決
外資保管銀行能否分拆參與「大同條款」臨時股東會的召集,引發爭論,學者建議,可以從法制面及技術面著手釐清解決。
交大資管與財金系教授葉銀華表示,公司法第173條之1增訂的條文,持股達三個月且50%以上的股東,可自行召開臨時股東會,這是「召集權」,不是「表決權」,外資保管銀行能否分拆參與召集,可從兩方面來看。
第一,法律上有無授權分拆參與召集?公司法第181條規定,「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這是表決權的行使,並未提到召集權部分,若意旨上支持召集權也可以分拆,法律上是否有空間?
第二,技術上可行嗎?葉銀華認為,外資保管銀行帳戶都可分割投票,理論上也應該可分拆參與召集,但如果說實務運作上有困難,這個困難是否有解決空間?
知情人士表示,法律面來看,相關部會初步認為不論能否分拆召集,都可以找到法律解釋空間,目前關鍵仍在實務運作面。10月初當天會議研商此議題時,保銀提出實務有困難時,就有學者提出疑問,為何分割投票可以,分拆召集就不行。
股代業者表示,公司法第181條的分割投票,必須符合金管會訂定的條件,由於當年規定訂的嚴謹,因此實務上採用的不多,相關電腦系統也多未建置,現在若要分拆參與召集,確實很麻煩,有一定的難度。
業者說,外資保銀的電腦系統更新都要回到總行,不是那麼容易,若真要克服困難,建置相關系統,每天跟背後的外資券商更新下單資訊,也需要一段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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