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制洗錢評鑑倒數計時,金管會日前再下指令,要求保險業者針對五種情況訂定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指引,建立稅務洗錢風險防制機制,包括對國際保險業務等可能涉及較高稅務洗錢風險業務,採強化控管措施等。
金管會2015年起開放保險業可透過OIU對外籍客戶銷售保單,OIU業務靠陸客一度大幅成長,但現在陸客不來,加上全球反洗錢、反避稅浪潮下,OIU買氣盛況不再。
但為因應今年年底評鑑,金管會仍不敢大意,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後,金管會日前也發函要求所有保險公司建立防制稅務洗錢風險機制。
金管會表示,國際間以強化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及跨國稅務合作等反避稅措施,已成趨勢,去年修正施行的洗錢防制法,也新增相關逃漏稅罪均屬洗錢罪的前置犯罪,保險公司應注意稅務相關洗錢風險,採取控管措施。
金管會並要求產、壽險公會,根據以下五大原則,參酌保險實務需求,訂定實務建議指引,以利保險公司有效建立稅務洗錢風險防制機制。
包括第一,保險公司應建立辨識逃漏稅相關的疑似交易態樣或警示指標,以察覺高風險客戶,針對國際保險業務等可能涉及較高稅務洗錢風險的業務,應有強化控管措施。
第二,保險公司應對員工實施稅務犯罪所得洗錢防制的相關教育訓練,包括疑似交易態樣或警示指標以及常見逃漏稅類型,以使員工瞭解其義務及處理程序。
第三,保險公司應確保員工嚴守行為道德守則,不應協助客戶為意圖逃漏稅的安排。
第四,保險公司應瞭解客戶的稅務洗錢風險情形,並將稅務犯罪的風險評估納入防制洗錢相關程序,包括確認客戶身分及持續審查、交易監控等。
透過整體防制洗錢流程所辨識的可疑交易型態,或不尋常金流的內容應進行申報,以利相關權責機關進行後續分析處置,以有效察覺及防制嚴重稅務犯罪衍生資產進入金融體系。
第五,有關稅務洗錢風險的防制,保險公司應以風險基礎方法,採取與客戶風險相當的降低風險措施。官員說,例如像經常跟中東地區往來的高風險客戶,就要加強監控等,或取得公司高階人員同意了解實質受益人等,並作成記錄等。
金管會表示,應對帳戶進行強化持續監督,或審慎評估是否採取終止業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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