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拚今年底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第三輪相互評鑑過關,金管會、法務部、經濟部昨(10)日齊聚開會,拍板《公司法》修法有關洗錢防制評鑑兩大爭議。其中,上市櫃公司確定「有條件豁免」向集保公司申報實質受益人變動。
公司法修法雖已三讀,但攸關「洗錢防制」條款如何執行,一直有「誰可以豁免?」、「誰可以查詢?」兩大爭議難解。由於APG評鑑在即,經濟部商業司昨日邀請相關部會、七大工商團體、非金融機構使用者等共百餘人,共同在大禮堂開會,最後終於達成共識。
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官員表示,昨天已順利與跨部會及業者達成共識,包括工總、商總代表都已允諾支持政策。
公司法22條之一規定,除了符合「一定條件」的公司之外,公司要每年定期申報,或變動後15日內申報董事、監察人、持股10%以上大股東的資料。
但之前金管會、法務部就公開發行公司能否豁免一直「喬不攏」。金管會原本主張公發公司就不用申報;但法務部認為,洗錢防制還是要顧及資料庫完整性,因此主張公發公司還是要申報。
最終昨天會議拍板,公發公司可以豁免向集保公司申報,只是申報端轉為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由證交所或櫃買中心統一於每年12月31日,或是董、監、持股10%大股東資料更動後15日內,向集保公司申報。此外,循國際慣例,國營企業也可以豁免申報。
至於誰有查詢資格?依《洗錢防制法》規定是金融機構,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即會計師,律師,記帳士,土地代書,地政士,報稅代理人)都可以查詢。
但若人人皆可查詢,工商團體很擔心資料會被濫查、濫用。因此,昨天會議也拍板,金融機構,或指定之非金融事業或人員的資格要經過公會認定;若沒有公會者,例如農會信用部,或未來虛擬貨幣也要納管時,就向集保公司申請查詢資格。另外,任何一筆查詢都會留下記錄,防止有人刻意利用此申報平台蒐集資料。
國際標準比台灣嚴格
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PG)將在今年11月5日來台進行第三輪相互評鑑。官員表示,8月底「會前會」時,國際評委對我國「董事、監察人、持股10%以上大股東」的申報平台感到高度興趣,預料會安排集保公司在評鑑大會中進行報告。
公司法「洗錢防制」條款能否有助我國通過評鑑?行政院洗錢防制辦公室官員表示,APG評鑑的11個大項中,「公司透明度」只是其中一個大項,能否順利通過還是要看11個大項的整體表現。
官員說,過去包括自評或外國顧問來台評分,幾乎每次在「公司透明度」上面都最低分,因此在這個大項上儘管沒有要拿滿分,但也不能失分太多,反而拖垮整體平均。
國際上對「實質受益人」的申報是採「實質認定」與「形式認定」雙重認定,形式認定的直接或間接持股標準是25%,實質認定則是即便沒有持股達25%,但具有實際控制能力也算。換言之,國際標準比台灣現行標準更高。但台灣各界已表示,無法一步到位達到這個高標準,所以我國就讓所有企業比照上市櫃公司標準,「形式認定」的持股標準降為直接或間接持股10%。
11個評鑑大項包括國家風險、公司透明度、國際合作、監理(金融,非金融)、業者(金融,非金融)、法人透明度、金融情報中心健全度、洗錢犯罪追查、沒收、資恐犯罪追訴、資恐目標性金融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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