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執行委員會(EC)預計周三公布對於大型數位化跨國公司課稅的提案。該法定位為過渡方案(interim solution),但一旦完成立法,「數位經濟稅」(digital economy taxation,媒體簡稱數位稅)將躍上舞台,寫下租稅發展新一章。
全球經濟下,各國面對跨國公司各種避稅手段,莫不費盡心思修正課稅規定。另一方面,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則積極推動國際租稅合作。自1998年5月完成《有害租稅競爭》(Harmful Tax Competition Report)報告書後,陸續公布「有害租稅競爭名單」、2013年7月提出《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並於2014年7月為租稅資訊交換建立《共同申報準則》(CRS)。
與此同時,EC的反避稅措施也不遑多讓,最近除對歐盟會員國提供跨國公司租稅優惠所形成的不公平競爭展開調查,並開出鉅額罰金外,更於2017年12月5日提出全球「EU租稅不合作名單」,展開貿易制裁的前置作業。我國未被列入名單,但仍然收到「警示」意味明確的通知,被要求修正自由貿易港區及國際機場園區針對特定對象租稅優惠的規定。
在各國及國際組織反避稅的檢討中,最難應付的莫過於數位化跨國公司的避稅。根據EC統計,相較於傳統公司有效稅率平均23.3%,數位公司僅9.5%。在積極的租稅規劃下,稅負甚至更低。以Facebook在英國為例,根據外媒報導,2016年間該公司營收高達8.42億英鎊,即便較2015年已多繳納近100萬英鎊,公司所得稅負仍僅510萬英鎊。對於數位化跨國公司課稅難度可見一斑。
面對數位化跨國公司避稅,以法國為首,連同德國、義大利以及西班牙等「歐盟四大」在內,計十個會員國的支持下,於2017年9月提出對於大型數位化跨國公司於歐盟會員國內營業收入,另行課徵「平等稅」(equalisation tax)的構想。EC即將公布的數位經濟稅立法提案,實為矯正不平等現象。
租稅雖是強制徵收,惟主、客體選擇仍應有其正當性。開徵數位稅的正當性端視以反避稅或稽徵困難為名,而對特定性質企業另行課稅或免稅的論述是否有效。有鑑於美國於1969年(我國於2006年)以反避稅為名開徵最低稅負,以及EC在其《加值型營業稅指導原則》中,以稅基計算困難為由,排除金融業絕大部分營業活動於歐盟會員國之加值稅等經驗來看,數位稅開徵的正當性無疑。
然,後續稅制立法的原則,還必須盡可能不干擾私部門經濟活動(經濟效率性)、符合公平原則,並求極小化行政部門稽徵與人民順應稅法規定的成本。就此稅制設計的角度來看,數位稅問題百出。
首先,營業收入既非所得亦非加值,數位稅究竟何屬?其次,數位化跨國公司提供之數位服務,或相對具備彈性、或具備一定之外部性,輕稅符合經濟效率。第三、以營業收入為稅基,重複課稅與稅上加稅的效果,危害經濟效率。第四,針對特定營業規模(750萬歐元以上)、特定項目營業(廣告、資訊使用與數位服務訂閱以及資料出售)收入選擇性課稅,加劇經濟不效率。第五,稅基不夠完整,大型數位化跨國公司自可移花接木、轉換應稅營業收入為免稅營業收入。第六,企業有可能提高價格轉嫁所有數位服務使用者承受。最後,數位稅開徵勢必帶來不低的稽徵與順從成本。
最值得後續密切觀察與留意的是,數位稅的開徵是否意味者公司所得稅退場。
(作者是政治大學財政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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